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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巴马县危险化学品领域第二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2008年巴马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第二次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8-08-22 08:40  文章来源:巴马商务之窗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根据河池市安监局《关于印发〈2008年河池市危险化学品领域第二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2008年河池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第二次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安监管二字[2008]30号)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立足于防范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促进我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范围、重点和时间安排
全县要立即组织开展第二次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县级督查不少于3个乡镇,县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督查面达到100%。对涉氨、乙炔、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企业开展重点督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自治县安委办将对各乡镇政府、有关单位和企业开展督查检查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三、督查内容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专项督查共性内容。(1)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情况。(2)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3)开展操作人员安全培训和教育情况。(4)作业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及应急管理情况。(5)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落实情况。(6)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制定情况,隐患治理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隐患治理经费保障和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制定和落实情况,建立和完善本企业隐患排治理工作机制与工作制度的情况。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项督查内容。(1)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公用工程(供电、供水、供汽、供风)等单元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状况。(2)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联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变更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要机组、反应器、分馏塔、专用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工艺技术是否合规,操作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装置是否正常。(3)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4)检修、维修作业时,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生产和施工作业中,“四防”(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特别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和防中毒、窒息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5)防雷电、防汛、防台风、防构筑物倒塌、防静电、防粉尘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6)企业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是否储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或与当地大型企业、与地方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7)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8)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正在试车投料和试生产项目试车方案备案、安全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试车和投料过程是否严格按照设备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投料试生产的程序进行;特别是要排查新建项目使用的工艺是否安全,自动化控制水平是否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9)废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拆除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拆除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3、其他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专项督查内容。(1)使用液氯、液氨、剧毒化学品的自来水厂、冷冻库房、电子企业、游泳场馆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建立和执行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2)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防火、防爆、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3)危险化学品气瓶定期检查、检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气瓶连接软管定期检查、试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4)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定期演练情况;应急器材的准备情况。
  4、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和单位专项督查内容。(1)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2)是否建立了储罐罐体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3)储罐是否装备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4)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5、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专项督查内容。(1)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2)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载现象。(3)承运的剧毒化学品是否通过随车携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包装物加贴安全标签等方法载明化学品的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否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6、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专项督查内容。(1)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2)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3)加油(气)站的设计、设施和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加油、检修等重要环节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是否编制了科学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4)销售氯酸钾的企业和单位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了流向登记制度。(5)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执行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6)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压力试验情况以及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的情况;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7)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禁止充装危险化学品规定的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内容,是否向押运员提供所押运的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7、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专项督查内容。 (1)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装置、作业场所和储存设施安全生产状况。(2)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3)在检修、维修作业中,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4)废弃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储罐区是否建立了罐体定期检查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储罐是否装备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是否存在超储现象;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防台风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四、督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听取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关于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情况的汇报;听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关于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建立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资料。一是查阅乡级安监办检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记录、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二是查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制定和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资料,研究和布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文件、会议纪要,隐患整改的方案、图纸等资料,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的措施文件资料等。
(三)现场抽查。通过现场抽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检验和印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情况,检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调查研究。在督查过程中,注意发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的乡镇、部门和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加以推广。
(五)反馈督查意见。督查组对每个乡镇和单位督查工作结束后,反馈督查工作情况,交换督查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督查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行动,要把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于2008年8月底报自治县安委办。
(二)深入细致做好督查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做到督查中边查边改,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取得实效。
(三)及时上报督查专项行动情况和总结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企业对专项行动督查情况要及时上报,特别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巴马县金马金属材料厂、丰达酒精公司)和使用剧毒化学品(金矿矿山企业)、易燃易爆化学品经营重点单位的督查情况要逐一造册汇总,进行认真总结分析。要对专项督查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后上报县安委办。
1.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11月上旬每周1下午5时前,将本辖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信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至自治县安委办(电邮:bmajj2007@126.com)。
2.2008年11月1日前,将本乡镇、单位和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县安委办,以便汇总上报。


2008年巴马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
第二次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河池市安监局《关于印发〈2008年河池市危险化学品领域第二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2008年河池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第二次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安监管二字[2008]30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立足于防范一般以上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通过开展第二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督促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推动各级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督促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措施的落实,促进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督查范围和重点地区
(一)督查范围
督查全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县级督查县日杂公司烟花爆竹储存批发企业1个和70个零售经营者。
(二)督查重点区域
储存批发企业:巴马县日杂公司烟花爆竹储存批发企业。
经营点:巴马镇、所略乡、凤凰乡、那桃乡、甲篆乡、百林乡等乡镇零售经营点。
三、督查内容
(一)对各乡镇督查的重点内容
1、指导烟花爆竹储存经营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储存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措施与效果。
2、督促烟花爆竹储存经营企业建立和落实定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等情况。
3、企业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和延期工作情况,烟花爆竹经营布点、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情况。
4、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工作机制、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督查的重点内容
1、批发企业
(1)储存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围墙、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保持和维护状况、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A级库房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仓库产品的堆放是否存在超量、超定级储存现象,是否将单个产品装药量40克以上的烟花、装黑火药0.4克以上或装其他药剂O.13克以上的爆竹产品储存在C级库房内;是否将收缴的非法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存放;是否在库房内进行开箱、配货作业等现象。
(3)烟花爆竹验收、装卸作业、保管、出入库安全管理、保卫和值班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是否严禁火源火种进入库区(包括严禁在库区值班室内生火做饭),是否对进入库区的人员(包括进入库区执行公务检查人员)进行严格控制和必要的安全教育提醒。
(4)是否建立和执行购进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验收和流向登记制度并按要求签订购销合同,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违规含氯酸钾、假冒伪劣或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等问题。
2、零售经营者
(1)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点是否存在过多、农村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是否存在连片经营和超量存放等现象;是否存在乡镇和农村普遍无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无照(《工商营业执照》)经营烟花爆竹现象;
(2)零售经营是否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其安全距离、安全通道、零售场所的面积、消防器材设施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3)备售产品是否超过发证机关核定的产品种类和数量;是否存在前店后储;
(4)是否销售非法产品和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产品等。
四、时间安排
(一)北京奥运会期间至11月1日。各乡镇人民政府继续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储存批发、零售经营点进行不间断督查;自治县安全监管局将各对各乡镇、相关单位和企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11月1日前,各乡镇、有关单位和企业将本辖区展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县安委办备案备检和汇总上报河池市安委办。







主题词:安全生产 危化品 烟花爆竹 工作方案 印发 通知
抄报:河池市安监局,自治县人民政府牙韩腾副县长,自治县政府办。           
巴马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8 年8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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